徐淑清、方江、徐浩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与被告金征旭、徐淑清、方江、徐浩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王宁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抖音软件账号“闪动武马(减脂塑形”中与原告相关的全部内容;2.请求判令四被告在抖音软件账号(抖音号:FlashWuMa,原名:闪动-武马(减脂增肌)首页(手机版、网页版)的置顶位置就侵权事实发布或者登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连续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3.请求判令被告金征旭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52647元(根据案涉抖音账号店铺内居家健身燃脂塑形课程单价999元计算,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布的销量353件,经济损失暂计至2024年4月26日),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45000元,合计397647元,被告徐淑清、方江、徐浩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