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谢红、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8148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14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2025)粤0402民初28148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7页第5行中的“减30个基点”补正为“减15个基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