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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1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谢红、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2 16:48:39 打印 字号: | |

谢红、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谢红、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8148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148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谢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11月27日拖欠的借款本金1200000元、正常利息24051.65元、罚息0元、复利113.66元;二、被告谢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自2025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24051.65元为基数,均按11月9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11月9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谢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0元;四、被告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谢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谢红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晖路3号22栋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089004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谢红、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1.42元,由被告谢红、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谢红、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谢红、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谢红、珠海市滔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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