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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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承欣商行诉被告珠海维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维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1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9584.5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逾期利息人民币3000元(以本金人民币29584.5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2%从2024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5日)以上总计人民币32584.50元。3.请求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1月14日 9 时 30 分在新审判业务楼 308审判庭,由审判员崔少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