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鹏刚诉被告王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鹏刚支付租金16万元及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王国华负担;保全费1465元,由被告王国华负担。被告王国华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