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源自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妃诉被告鲁锦山、珠海源自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季艳妃代持的被告二珠海源自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一鲁锦山;2.被告二珠海源自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一鲁锦山配合原告季艳妃将登记在原告季艳妃名下被告二珠海源自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一鲁锦山或被告一鲁锦山指定第三人名下,并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二珠海源自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涤除原告李艳妃作为被告二珠海源自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被告一鲁锦山予以配合;4.判令由被告一鲁锦山、被告二珠海源自信文化传播有限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219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