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强诉被告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被告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原告担任被告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105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