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怡生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本玉诉被告珠海怡生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2、若被告无法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再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并判决被告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登记;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307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