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公示
(2025)粤0402刑更13号
罪犯王四兵,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贾家屯乡下家屯村039号,公民身份号码142122197609195054。因犯盗窃罪于2025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等。
本院于2025年4月3日收到罪犯王四兵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四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对罪犯王四兵进行医学诊断(检查),诊断1.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状态,2.心绞痛,3.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4.慢性心房颤动,5.淤血性肝损害,6.腹水,7.甲状腺功能亢进,是严重心脏病。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5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4、2683096。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