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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10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9 15:00:06 打印 字号: | |


陈俭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俭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727.25元;二、被告陈俭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2月7日止的信用卡利息3824.64元,信用卡瞬时通服务费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2月8日起计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6727.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利息、费用总计金额超过以被告陈俭强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54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2.54元,由被告陈俭强负担69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陈俭强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俭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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