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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8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蔡淑华、刘作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9 14:53:4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蔡淑华、刘作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蔡淑华、刘作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0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蔡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80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蔡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2025年5月8日的应收利息12495.41元、罚息231.47元(含本金罚息169.84元+利息罚息61.6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欠付的本金880000元为计算基数,利息罚息以欠付的应收利息12495.41元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5月5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6个基点的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刘作胜对被告蔡淑华在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7.27元、保全申请费4983.63元,由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蔡淑华和被告刘作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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