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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1434号原告广东智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信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领誉投资有限公司、张家瑞、常雨梅、张虹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25-12-15 11:13:12 打印 字号: | |

常雨梅、张虹: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智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信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领誉投资有限公司、张家瑞、常雨梅、张虹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珠海信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7780.4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为287.5元;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为463.83元;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为345元;以1897780.4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间拆借LPR基准利率自2024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31日为37902.89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领誉投资有限公司、张家瑞、常雨梅、张虹对被告珠海信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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