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卫戍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淑祯诉被告广东卫戍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卫戍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淑祯支付租金和占有使用费合计16129元;二、被告广东卫戍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淑祯赔偿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姚淑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23元,由被告卫戍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姚淑祯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8.2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卫戍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