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黄少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诉被告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黄少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97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撤回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黄少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诉被告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黄少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97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撤回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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