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添胜: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添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5801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80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梁添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2202.18元;
二、被告梁添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11月4日的利息10697.09元、罚息1144.15元、复利518.81元及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1%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梁添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12.85元;
四、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梁添胜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侨光路245号9栋10栋11栋A区209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17348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6.73元、保全申请费1471.68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被告梁添胜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被告梁添胜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梁添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