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李国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7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4341.57元,减半收取2170.7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李国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李国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7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4341.57元,减半收取2170.7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