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佳钰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蔡玉莲、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佳钰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蔡玉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40000元;二、判决被告蔡玉莲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的正常息51322.97元、罚息0.00元、复利115.64元及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9月20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2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蔡玉莲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4400.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处置被告蔡玉莲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400号14栋2单元1501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佳钰商行对被告蔡玉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被告蔡玉莲、被告佳钰商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