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俊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俊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珠海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184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232.26元(以拖欠的货款本金51840元作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的标准分段计算,现暂计至2025年6月25日,后续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决定于2026年2月5日16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