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027883号 “GOLDLION”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2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