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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741号原告朱建萍与被告珠海市中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卓霖、傅海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3 17:29:27 打印 字号: | |

刘卓霖、傅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萍与被告珠海市中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卓霖、傅海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于本案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装修工程款55344.3元(87110-43810.7+545+2500+9000=55344.3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10888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支付从2024年8月9日至合同解除日(届时根据起诉状送达时间进行核算,并于庭审现场呈法院审核)期间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4月29日为17247.86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违约的违约金54444元(108888×50%=5444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5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