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董霞与被告张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2400元,2024年5月20日前电费2989.31元,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1月3日电费1417元,水费216.77元,更换门锁费用280元,房屋清洁费300元,违约金800元,上述费用扣除押金1000元后共计7403.08元。本院决定于2025年6月10日下午16时在本院2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