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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4592号原告珠海市香洲鸿之达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珠海红土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5 11:14:00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鸿之达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珠海红土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红土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鸿之达装饰材料商行支付工作价款166520元;二、被告珠海红土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鸿之达装饰材料商行支付工作价款利息(以1665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6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鸿之达装饰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9.36元、保全费1367.34元,由被告红土地公司负担。被告红土地公司负担的诉讼费5056.7元,原告鸿之达商行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鸿之达商行,被告红土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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