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南屏金草帽韩式烤肉自助餐厅(经营者:金成和):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5132号受理原告珠海市南屏刘晓冻品档(经营者:李雄健)与被告珠海市南屏金草帽韩式烤肉自助餐厅(经营者:金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13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南屏金草帽韩式烤肉自助餐厅(经营者:金成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南屏刘晓冻品档(经营者:李雄健)支付货款35009元;二、被告珠海市南屏金草帽韩式烤肉自助餐厅(经营者:金成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南屏刘晓冻品档(经营者:李雄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50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8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31元,由被告珠海市南屏金草帽韩式烤肉自助餐厅(经营者:金成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南屏刘晓冻品档(经营者:李雄健)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1.3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南屏金草帽韩式烤肉自助餐厅(经营者:金成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11.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