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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488号 原告王芳、张志彬诉被告张庆斌、成都万象六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高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3 10:43:21 打印 字号: | |

张庆斌、高爽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张志彬诉被告张庆斌、成都万象六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高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4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志彬、王芳主张确认位于邢台市信都区太行路2699号恒大名都3号楼17层1单元1702房[不动产权证号:冀(2023)邢台市不动产权第0031628号]为两原告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张志彬、王芳主张不得执行位于邢台市信都区太行路2699号恒大名都3号楼17层1单元1702房[不动产权证号:冀(2023)邢台市不动产权第0031628号]并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张志彬、王芳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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