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丹宇、冯智杰、黄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冯丹宇、冯智杰、黄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冯丹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136266.82元及计至2025年9月15日的利息45036.81元、罚息(含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3035.51元; 二、被告冯丹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贷款本金及未付正常利息之和1181303.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9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1月2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冯丹宇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42482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冯丹宇名下珠海市香洲区上华路1号(中珠上城)4栋2单元9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冯智杰、黄燕飞对被告冯丹宇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智杰、黄燕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冯丹宇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7.81元,由被告冯丹宇、冯智杰、黄燕飞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冯丹宇、冯智杰、黄燕飞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冯丹宇、冯智杰、黄燕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