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小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明小敏、郭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0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明小敏、被告郭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本金136679.15元;二、被告明小敏、被告郭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公积金贷款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的利息1699.97元、罚息27.9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及未付正常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5年以上第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上述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公积金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明小敏、郭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8667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明小敏、郭春兰名下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岭峰路78号2栋1单元6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1.48元,由被告明小敏、郭春兰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明小敏、郭春兰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明小敏、郭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