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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0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金观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7 11:02:02 打印 字号: | |

金观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金观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金观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35464.19元及计至2024年11月12日的利息1772.37元、本金罚息38.7元和利息罚息14.05元; 二、被告金观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135464.19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1772.37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5月5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9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金观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8618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金观石名下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湖南路625号1栋3单元207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8.15元,由被告金观石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金观石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金观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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