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程东光诉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程东光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488000元,从2025年7月1日起算,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的2倍计息,并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珠海保税区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1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