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9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原告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给付检测鉴定费用人民币Y45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欠付原告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 23日 9 时 30 分在新审判业务楼 309审判庭,由审判员崔少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