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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7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仕杰、陈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6 15:29:35 打印 字号: | |

 

陈仕杰、陈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仕杰、陈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0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仕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62884.83元;二、被告陈仕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2月24日的正常利息76014.83元、本金罚息14343.24元和利息罚息2065.6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2262884.83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的正常利息76014.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3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第二判项中的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陈仕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69509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陈仕杰名下的珠海市横琴新区兴澳路9号1102办公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陈文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文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仕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98.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仕杰、被告陈文成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陈仕杰、被告陈文成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仕杰、被告陈文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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