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周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朝丁阳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翟周林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8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7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10877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9日为569.6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2月2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