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126号
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贺与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返还定制衣柜金额32340元;2.要求被告返还硬装定金10000元;3.要求被告补偿硬装未完成的各项款共计7059元;4.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共计8468元;5.要求被告给予赠送的十样家具(也可现金补偿)约计17548元;6.要求被告支付起诉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1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