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西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大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珠海西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6079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珠海西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涤除原告许德团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工商登记事项。2.判令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配合被告珠海西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2月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