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标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维塔贝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珠海金标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26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维塔贝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90284.22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24.83元,由原告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负担724.83元,由被告珠海维塔贝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4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24.83元,由本院退回8400元。被告珠海维塔贝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