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市红湾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佣金161606.42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61606.4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上海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9: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