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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358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先来、文先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2 15:16:16 打印 字号: | |

宋先来、文先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先来、文先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335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先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8576.07元及计至2025年12月5日的利息11244.64元、罚息11338.07元、复利887.46元;      

二、被告宋先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238576.07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11244.64元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5.8250%的基础上加收50%为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宋先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04.78元;

四、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宋先来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城南白藤二路泰和苑13栋3单元703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文先秀对被告宋先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0.35元,保全费1773.45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宋先来、文先秀连带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被告宋先来、文先秀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宋先来、文先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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