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来、文先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先来、文先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335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宋先来名下财产,查封金额以250690.0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773.45元,由申请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