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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034号原告铂骊酒店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仲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2 12:50:04 打印 字号: | |

林仲伦:

本院受理原告铂骊酒店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仲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仲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铂骊酒店管理(珠海)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公摊费、网费合计2002.88元;二、驳回原告铂骊酒店管理(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仲伦负担。被告林仲伦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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