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领锋、珠海市笙烽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肖云峰与被告余领锋、珠海市笙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领锋、珠海市笙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云峰偿还借款本金45500元;
二、被告余领锋、珠海市笙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云峰支付利息(以45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余领锋、珠海市笙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云峰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7.74元,由原告肖云峰负担104.2元,由被告余领锋、珠海市笙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3.54元;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肖云峰负担46.8元,由被告余领锋、珠海市笙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3.2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肖云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1526.7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余领锋、珠海市笙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