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锟: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被告向原告偿还未还本息2046.85元(本金人民币2011.58元、利息35.27元);2. 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046.8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9日起按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17时0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