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正欣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牧霏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正欣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判决还没有消费完的余额188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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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牧霏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正欣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判决还没有消费完的余额188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