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7592.56元、利息175.05元(截止2024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7592.5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3399.56元、利息133.76元(截止2025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3399.56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 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546.57元、利息67.56元(截止2024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546.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 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律师费(如有)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