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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苑娜与被告西山区爱宠宠物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宠物狗购买款2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狗粮费用58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中转费300元;4.判令被告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向原告赔偿6900元;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款项合计:100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