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丰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汝芳与被告珠海市丰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请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