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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341号原告高柏平与被告孙林冲、张梦娟、叶左宣、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李远方、王利、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曾文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25-12-10 17:09:36 打印 字号: | |

孙林冲、张梦娟、李远方、曾文昌:

本院受理原告高柏平与被告孙林冲、张梦娟、叶左宣、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李远方、王利、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曾文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万元;2.判令被告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5月 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28日,金额为105848.63元);3.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在第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被告王利在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8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对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李远方在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1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曾文昌、叶左宣、张梦娟、孙林冲在未出资的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深圳沣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判令九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30日下午3时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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