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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173号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林聪华、林康水、肖里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0 16:12:25 打印 字号: | |

林聪华、林康水、肖里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林聪华、林康水、肖里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林聪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22113元;二、被告林聪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25日的正常利息16145.48元、罚息105.03元、复利(利息罚息)177.8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922113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16145.48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林聪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就处分被告林聪华名下的中山市坦洲镇神农路8号御城金湾花园10幢1单元29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林康水、肖里福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康水、肖里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林聪华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7.41元,由被告林聪华、林康水、肖里福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林聪华、林康水、肖里福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林聪华、林康水、肖里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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