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良兵:
本院受理原告富伟诉被告韩良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书》于2024年6月7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0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占用期间利息以国家贷款市场同期同类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6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6日利息为484元,要求计算至返还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