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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9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道医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邓双梅、于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10 10:49:2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道医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邓双梅、于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道医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邓双梅、于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道医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333983.91元;2.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道医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10月23日的利息52108.33元、罚息651.32元、复利1.56元及自2025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1月8日)的前一工作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15bp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邓双梅、于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于轩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177号3栋1单元18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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