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迪霜、珠海市高新区义鹏东孚贸易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陈迪霜、珠海市高新区义鹏东孚贸易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9876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87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987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裁定主文:(2025)粤0402民初198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九页第十二行“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五、被告珠海市高新区义鹏东孚贸易行对被告陈迪霜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