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新兰诉被告黄锡宏、吴红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25)粤0402民初23768号民事判决,被告黄锡宏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被告黄锡宏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3768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刘新兰对上诉人黄锡宏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新兰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相关上诉材料。你方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上诉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